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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

2024-02-17 22:27:17    作者:中国白酒网    来源:www.zgbaiji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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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负责人或者是法人的身份证;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份;  

5、场地实用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6、负责人或者是法人1寸免冠照片3张;  

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当地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管理科。


酒类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流通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已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


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


酒类流通办法管理

  申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需要到当地商务局办理。  提交的资料:  零售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且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一名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  批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场所和仓储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仓储设施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购销管理、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包括食品经营五项制度);  5、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两名以上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提交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各一张)。  根据酒的类型还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下:  (一)由生产厂家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4、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二)由经销商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销商酒类批发资质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给经销商的经销权委托书、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5、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三)经营进口酒等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海关征税税单完税联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正、副本复印件;  3、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的中文标识。  注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代理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对照查验)和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申请单位)。


酒类流通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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