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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川古林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为例。
酒厂生产的酒自称“青花郎,中国两大酱香型白酒之一”。
顾老师是一个酒类产品爱好者。
他喝得不多,但喜欢品酒,收藏也不多。
这个产品,青花郎,没有引起顾老师的注意,也没有名气。
郎酒公司的产品不是高端定位。
然而,从2017年5、自6月以来,深圳市民的广告已经铺天盖地,从电视媒体到户外广告,从报纸、杂志到电梯、招牌,从中央电视台到当地广播电视台。
可以说这个广告无处不在。
所以自然引起了顾老师的注意。
顾先生抵挡不住广告的诱惑,买了一瓶“青花郎”酒招待朋友。
结果,在喝酒之前,他的朋友说这种酒的味道其实是一种非常普通的酱香型酒,而不是宣传的两大酒之一。
古先生不相信,打开尝了尝。
原来是一种非常普通的酱香型白酒,不符合广告中的两大国家之一。
在白酒市场上,“贵州茅台”一直是酱香型白酒中的第一名。
在传统观念中,第一和第二的距离并不大。
和百米赛跑一样,第一名和第二名的距离可能不到半秒。
因此,顾认为,在“中国两大酱香型白酒”中,如果青花郎排名第一,其口感和品质应优于茅台。
顾先生认为,青花郎的广告存在严重的捆绑问题,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
两个“青花郎”中的一个没有权威证明。
谁认为他们是其中之一?两者中的第一个?还是第二个?是否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不仅是为了个人利益,也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规范生产厂家的商业广告。
在这种情况下,顾先生的请求是:命令被告停止使用“青花郎,中国两大酱香型白酒之一”的口号;命令原告购买青花酒988元;命令被告公开消除央视等媒体的影响,并就“中国两大酱香型白酒之一青花郎”的口号道歉。
经过搜索,笔者发现广告标语全文为“青花郎是中国两大酱香之一”。
在我看来,任何企业在做广告时都必须使用清晰的广告语言,而不是模糊的语言。
我们可以看到,在一般的产品广告中,质量、技术内容、历史、功能等具有产品内涵价值的卖点被广泛宣传为广告的核心内容。
但“青花郎”的广告以“中国两大之一”为最强卖点,推向广告受众和消费者,并非一般商品的广告形式。
虽然它的广告语言没有明确指向一家公司,但明眼人一眼就知道它的意思,有捆绑货源、攀登名牌的嫌疑。
作者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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